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務人
阿尼的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元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4827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78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48274、Y148299、Y149025、Y149026。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