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歐瑞康萊寶真空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558號債 權 人 台灣歐瑞康萊寶真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克沃夫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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