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1 日
- 原告陳士峯、與債務人安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債 權 人 陳士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安和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新台幣145,000元部分,是否請求利息,如有 ,起算日為何? ③支票號碼A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 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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