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
- 債權人
- 陳士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安和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新台幣145,000元部分,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③支票號碼A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