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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
    徐慧誠即雙泉商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債 權 人 徐慧誠即雙泉商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健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②雙泉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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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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