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23號
- 債權人
- 鮮喝水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錦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經洲即欣園咖啡休閒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
②對債務人欣園咖啡休閒坊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欣園咖啡休閒坊、新元高爾夫練習場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