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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

債權人
博耀開發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卿
債務人
羅仁鈞

      羅仁銘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零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源旺發支付命令,然依債權人所提合約書影本所示,羅源旺僅係代理人非合約書當事人,且查無其他連帶給付之依據,難認羅源旺本身係債務人,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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