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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6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68號

聲請人
健辰工程有限公司

      許歆茹

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健辰工程有限公司、許歆茹等二人或健辰工程有限公司一人?

②聲請人健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③發票日期為民國104年11月1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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