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2號
- 聲請人
- 文一企業社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文一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及補正聲請狀用印。
②發票人究為楊振「本」或楊振「木」(依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致)?如為前者,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