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葉寅夫
- 當事人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20號聲 請 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②相對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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