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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8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84號

聲請人
弘欣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蔡炳曜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元苗企業有限公司、張逸傑等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弘欣實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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