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韻恬
- 當事人昌金企業有限公司、Spring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37號聲 請 人 昌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恬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Naiads Spring Limited水泉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張恩泰即張坤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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