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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6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6號

聲請人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光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 項規定,屬非訟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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