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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1號

原告
正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豐盛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告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訴訟代理人
簡詠詩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張繼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於二十日內提出下列事證:

(一)被證一工程數量結算表結算結果之依據。

(二)被告主張原告所承攬工程實際施作數量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數量不符部分,係由第三人承攬施作之工程項目、數量、結算書、付款證明及施作廠商。

(三)原告向被告領取材料之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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