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19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199號
- 原告
- 車比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成壽
- 被告
-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介昌
楊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因返還押租金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8,640 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4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