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 原告
- 翁良知
- 被告
- 捷盟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