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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彭淑苑

  • 原告
    翁良知
  • 被告
    捷盟汽車商行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387號原   告 翁良知 被   告 捷盟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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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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