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6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68號

原告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成
被告
巨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央制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被告
三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舜
被告
黃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 869萬6,517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 萬7,13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 萬6,63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8 萬6,63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並已於103 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書記官 董怡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