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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調字第90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調字第90號

聲請人
上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哲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通行權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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