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調字第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調字第90號
- 聲請人
- 上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哲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通行權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