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抗字第2號
- 抗告人
- 黃鵬榮
- 相對人
- 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星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03 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再上開規定,於抗告之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495 條之1 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03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經原審於103 年12月22日以新院千民博103 竹北簡56字第18008 號函通知抗告人於文到7 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03 年12月25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抗告人迄今仍未依期補繳抗告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之1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