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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彭淑苑
  • 法定代理人
    莊宏仁

  • 原告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詹世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宏仁 相 對 人 詹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存字第283 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三年度存字第二八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四張(號碼﹕G000871 、G000872 、G000873 、G000874 ),面額共計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以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准用之,同法第106 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3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計新臺幣40萬元為擔保,並辦理提存完畢,後因前揭定期存單於每年度到期,而數次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同額之定期存單代之,最近一次聲請變換提存物,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14 號裁定准許後,以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283 號變換提存物完畢,茲因該定期存單即將到期,為此再次聲請准以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3 號假扣押裁定、103 年度聲字第114 號變換提存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3 年度存字第283 號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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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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