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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1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11號

再審原告
許木灶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福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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