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48號
- 原告
- 梁順億
- 訴訟代理人
- 呂朝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瀅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松即弘運企業社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4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松即弘運企業社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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