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85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85號
- 原 告
- 光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分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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