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號
- 原告
- 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董金海
人
前列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董金海共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伍萬陸仟貳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零玖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