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林文玲
- 當事人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3號原 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忠即泰明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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