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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告
浩晟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岠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新竹縣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壹拾捌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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