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7號
- 原告
- 賀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金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谷曉宙間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陸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