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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3號

確認社區規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告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最愛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社區規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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