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3號
- 原告
- 昶盛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炫
- 訴訟代理人
- 蔡雨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伍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