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何妙娟
- 原告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2號原 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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