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81號
- 原告
- 泰品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齊
- 原告
- 永豐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宏
- 原告
- 許文光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齊
- 前列泰品建設有限公司、永豐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文光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姿麟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