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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鄭政宗羅紫庭王凱平
  • 法定代理人
    徐萬昌、傅柏翰

  • 當事人
    中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晏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柏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1號原   告 中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萬昌 原   告 晏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萬昌 被   告 柏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其委託代購矽料之剩餘款項,惟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0段000號13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復經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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