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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吳靜怡

  • 當事人
    永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2號上 訴 人 永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輝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美姿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42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4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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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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