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立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瑞雲
訴訟代理人
羅紹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裕香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魏桔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零貳萬玖仟零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