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東華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曼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傳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夏偉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66,487元【計算式如下:1,519,545.34(美元)×31.535(起訴時104 年2 月5 日匯率)+2,877.4 (美元)×31.535+56,886=48,066,48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524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689,671 元【計算式如下:147,892.5 (美元)×31.710(提起反訴104 年3 月13日匯率)=4,689,67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47元,合計723,671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