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富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青荷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語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逾100,000 元至1,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逾1,000,000 元至1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0,000元至100,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00,000,000 元至1,000,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00,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荷開發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03 號解除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