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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告
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董金海
被告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尚欠裁判費180,988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2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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