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原告
- 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董金海
- 被告
-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陳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尚欠裁判費180,988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2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