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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阿清
即被告
陳文光
即被告
邱瑞潭
即被告
邱邦正
即被告
黃震錦
即被告
楊炎珍
即被告
楊鏡鐃
即被告
楊文檍
即被告
彭幼丹
即被告
張鳳英
即被告
陳修生即陳萬廷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陳春發即陳萬廷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邱顯青

      廖富美

      邱顯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及104年9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已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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