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原告
-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葉
- 訴訟代理人
- 葉貞秀
- 被告
- 碧友鐵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素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零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3 至4 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鋼材,歷次買賣金額及出貨情形詳如附表所示,合計貨款新臺幣(下同)642 萬0,286 元,經原告催討,被告曾開立票面金額325萬2,627元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作為給付部分貨款,其餘貨款尚未支付,詎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收帳款明細表、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份為證,而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述證據資料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貨款暨法定遲延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出貨日 │產品名稱 │數量 │單價 │金額(含稅)│備註│ │ │民國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1 │103/3/5 │5#板料12M14M │28,780 │17.5 │52萬8,833 │ │ ├──┼─────┼────────┼────┼─────┼──────┼──┤ │2 │103/3/8 │4#板料12M │28,740 │17.5 │52萬8,098 │ │ ├──┼─────┼────────┼────┼─────┼──────┼──┤ │3 │103/3/17 │4#板料12M │25,380 │17.5 │46萬6,358 │ │ ├──┼─────┼────────┼────┼─────┼──────┼──┤ │4 │103/3/21 │5#板料14M │32,440 │17.5 │59萬6,085 │ │ ├──┼─────┼────────┼────┼─────┼──────┼──┤ │5 │103/3/26 │3#板料12M │29,200 │17.7 │54萬2,682 │ │ ├──┼─────┼────────┼────┼─────┼──────┼──┤ │6 │103/3/28 │4#板料14M │32,140 │17.5 │59萬0,571 │ │ ├──┼─────┼────────┼────┼─────┼──────┼──┤ │7 │103/4/3 │4#板料12M │25,860 │17.5 │47萬5,178 │ │ ├──┼─────┼────────┼────┼─────┼──────┼──┤ │8 │103/4/8 │4#板料12M │27,740 │17.5 │50萬9,723 │ │ ├──┼─────┼────────┼────┼─────┼──────┼──┤ │9 │103/4/10 │7#420W板料15M │15,360 │18.2 │29萬3,530 │ │ ├──┼─────┼────────┼────┼─────┼──────┼──┤ │10 │103/4/10 │8#420W板料15M │15,380 │18.2 │29萬3,912 │ │ ├──┼─────┼────────┼────┼─────┼──────┼──┤ │11 │103/4/14 │4#板料12M │26,780 │17.5 │49萬2,083 │ │ ├──┼─────┼────────┼────┼─────┼──────┼──┤ │12 │103/4/17 │4#板料12M │30,020 │17.5 │55萬1,618 │ │ ├──┼─────┼────────┼────┼─────┼──────┼──┤ │13 │103/4/23 │4#板料12M │30,020 │17.5 │55萬1,615 │ │ ├──┴─────┴────────┴────┴─────┴──────┴──┤ │ 合計:642萬0,28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