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台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德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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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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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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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松城機械有限公│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3年6月20日│40萬2,397元 │AH0000000 │ │
│ │司杜坤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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