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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請人
侑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昇
訴訟代理人
嚴龍水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曾向
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照准,
並已於民國104 年3 月21日登載民時新聞報第8 版公告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2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6 月20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4 年6 月21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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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金      額 │發   票   日│到   期   日│本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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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藍茂洲│藍茂洲│1,050,000元 │102年3月20日│102年5月11日│CH-NO-975451  │    │
│    │吳銘宗│吳銘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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