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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請人
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榕
代理人
黃名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新台幣) │ │ │├──┼───────┼────────┼──────┼───────┼────────┼───┤│001 │昕陽診所張漢民│華南商業銀行六家│104年2月28日│35,000元 │LD5351547 │ ││ │ │分行 │ │ │ │ │└──┴───────┴────────┴──────┴───────┴────────┴───┘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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