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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請人
李國賢
訴訟代理人
林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永大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於104年5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4 年度除字第196 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026 │ │1 │10000 │ │├──┼──────────────┼──────────────┼────┼───┼────┼───┤│0002│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30 │ │1 │1000 │ │├──┼──────────────┼──────────────┼────┼───┼────┼───┤│0003│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31 │ │1 │1000 │ │├──┼──────────────┼──────────────┼────┼───┼────┼───┤│0004│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17 │ │1 │4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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