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196號
- 聲請人
- 李國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中關於「永大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