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津淂股份有限公司即庭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昕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支票 104 年度除字第258 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庭昀文化事業股│合作金庫商業│103 年6 月│63,000 元 │WV0096390 │ ││ │份有限公司李昕│銀行六家分行│30日 │ │ │ ││ │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