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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昌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欽
代理人
林思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001 │漢陽開發營造有│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103年9月5日 │564,722元 │ZC0091416 │    │
│    │限公司徐源裕  │用合作社新豐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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