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4號
- 聲請人
- 昌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欽
- 代理人
- 林思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001 │漢陽開發營造有│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103年9月5日 │564,722元 │ZC0091416 │ │
│ │限公司徐源裕 │用合作社新豐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