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昌潤股份有限公司即鉅龍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陳惠
- 代理人
- 王家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5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4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2234-4 │ │1 │1000 │ │├──┼──────────────┼──────────────┼────┼───┼────┼───┤│0002│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38550-2 │ │1 │1000 │ │├──┼──────────────┼──────────────┼────┼───┼────┼───┤│0003│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218-4 │ │1 │350 │ │├──┼──────────────┼──────────────┼────┼───┼────┼───┤│0004│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3093-7 │ │1 │381 │ │├──┼──────────────┼──────────────┼────┼───┼────┼───┤│0005│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4393-9 │ │1 │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