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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昌潤股份有限公司即鉅龍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陳惠
代理人
王家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5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4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2234-4 │ │1 │1000 │ │├──┼──────────────┼──────────────┼────┼───┼────┼───┤│0002│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38550-2 │ │1 │1000 │ │├──┼──────────────┼──────────────┼────┼───┼────┼───┤│0003│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218-4 │ │1 │350 │ │├──┼──────────────┼──────────────┼────┼───┼────┼───┤│0004│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3093-7 │ │1 │381 │ │├──┼──────────────┼──────────────┼────┼───┼────┼───┤│0005│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4393-9 │ │1 │522 │ │└──┴──────────────┴──────────────┴────┴───┴────┴───┘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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