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光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 項規定,屬非訟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