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6號
- 聲請人
-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光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 項規定,屬非訟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