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陳長安即英屬維京群島商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英屬維京群島商凱榮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長安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類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報英屬維京群島商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聲請人陳長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居留證統一編號:OC00000000號)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居留證及護照影本、選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股東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英屬維京群島商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110 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英屬維京群島商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於法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聲請人陳長安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