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7 日
- 原告吳界潘、與債務人耀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58號債 權 人 吳界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耀威股份有限公司、巫秉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耀威股份有限公司、巫秉謙等二人或耀威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②如為等二人,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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