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8號
- 債權人
- 百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亦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公司大、小章(原聲請狀之法定代理人與狀尾用印不一致)。
②對債務人李亦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狀內所稱聲證一至九證物均未提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